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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口資訊網-張家口綜合信息網站,提供張家口最新鮮、實用的生活資訊!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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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口農村戶口遷移實施意見公布!這些人可以把戶口遷回村里

      來源: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網 發布日期: 2023年04月25日 瀏覽: 4411

      2023年4月19日,《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家口市農村戶口遷移實施意見的通知》發布?!稄埣铱谑修r村戶口遷移實施意見》中明確了農村地區的界定范圍及認定標準和農村戶口遷移政策以及業務受理范圍及辦理流程。


      01、農村地區的界定范圍及認定標準


      農村地區的范圍應按照統計部門劃分標準,兼顧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具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農村地區的認定應符合保留村委會實行村民自治、村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未享受城鎮公共服務等標準。


      02、農村戶口遷移政策


      鑒于我市農村集體經濟、人口流動等差異,在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及戶口遷移自愿的原則下,農村地區實行以下戶口遷移政策:


      (一)準予遷移情形

      1.對原籍在農村、目前仍保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刑滿釋放人員,可申請將戶籍遷回原籍農村。

      2.對因結婚、離異、喪偶等婚姻關系變化、可法定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農村。

      3.對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撫養、贍養的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且長期在農村共同生活居住的,可申請直系親屬投靠辦理落戶農村。

      4.因購買城鎮戶口、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未分配等歷史原因雖取得城鎮戶口但實際在農村居住生活,在城鎮無固定職業、未享受城鎮居民待遇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另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

      5.對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為從事農業生產做出貢獻的返鄉創業就業人員和為助力鄉村振興發展所需的人才,經鄉(鎮)、村兩級證明同意,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農村。

      以上遷農情形,原則上需取得(保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經村委會同意接收并出具證明后方可辦理。對轄區農村已易地扶貧搬遷人口,不受上述落戶條件限制,可依照有關規定在安置地直接辦理戶口遷入。

      (二)不予遷移情形

      對享受國家財政供養、擁有正式編制、繳納城鎮社保等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不予辦理戶口遷入農村。主要包括:

      1.已享受國家財政供養的機關、事業、軍轉干部等在編在崗和離退休公職人員。

      2.在國有、私有、外資、中外合資大型企業固定工作,享受社保、醫保等條件的城鎮戶籍人口。

      以上兩類人員遷入農村經發現后,需注銷農村戶口,在原遷出地恢復城鎮戶口登記。


      03、業務受理范圍及辦理流程


      (一)農村戶口遷移包括市外農村或城鎮遷往本市農村;市轄區(縣)、縣之間農村或城鎮遷往農村。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轄區公安戶籍派出所受理公民申請,經審核材料齊全的上報縣(區)級公安機關核準后,予以辦理;無準遷遷入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仍然由派出所受理、審核、辦結;特殊疑難情形可實行市、縣(區)、派出所三級公安機關會商制度。


      通知附件《關于農村戶口遷移的實施細則》明確了農村戶口遷移的具體情形及手續材料。其中包含:

      (一)對保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刑滿釋放人員,可申請將戶籍遷回原籍農村。

      1.原籍在農村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后2年內可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

      2.原籍在農村的現役士兵,退役后2年內未落實工作單位或未在城鎮穩定就業居住的,可在原籍恢復戶口登記。

      3.原籍在農村的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后可在原籍恢復戶口登記。

      (二)對因結婚、離異、喪偶等婚姻關系變化可法定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農村。

      4.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的婦女(男子)及其子女,可申請將戶口遷至農村。

      5.原籍為農村的離異、喪偶婦女(男子)及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離異或喪偶后返回農村居住生活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

      (三)對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撫養、贍養的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的,可申請直系親屬投靠辦理落戶農村。

      6.農村的離異或喪偶婦女(男子),其未成年子女由本人撫養且共同生活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農村。

      7.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婚生子女,出生落戶未登記在本村的,在未滿18歲之前可申請投靠農村父(母)遷戶一次。

      8.60歲以上老人,因投靠農村子女贍養回原籍農村生活,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未享受城鎮養老保險待遇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回農村。

      (四)因大中專院校畢業、購買城鎮戶口等歷史原因雖取得城鎮戶口卻實際在農村居住生活,在城鎮無穩定職業,未享受城鎮居民待遇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另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

      9.原籍在農村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1995年(含1995年)以后畢業未落實工作單位或未在城鎮穩定就業居住的,可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

      10.因歷史原因購買城鎮戶口后卻沒有享受城鎮居民待遇,沒有穩定職業且在農村有承包土地或宅基地的,可將戶口遷回農村。

      (五)對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為從事農業生產做出貢獻的返鄉創業就業人員和為助力鄉村振興發展所需的人才,經鄉(鎮)、村兩級證明同意,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農村。

      11.大學生村官駐村工作3年以上未落實編制,愿扎根農村工作并申請落戶農村的,經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同意,持縣級以上組織部門開具的證明信,可將戶口遷至所駐村。

      12.返鄉就業創業人員,愿意扎根農村居住生活并且擁有穩定住所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鄉(鎮)、村兩級認定,可申請將戶口遷至農村。

      13.應屆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到農村地區就業創業,愿意扎根農村居住生活的,經鄉(鎮)、村兩級認定符合為振興鄉村發展引進的人才,可申請將戶口遷至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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